各有关单位:
为高效落实黑龙江省《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措施》,进一步完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标准和管理流程,推进2023年度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工作有序开展,现对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情况进行摸底调查。请各单位按照附件1标准进行自评估,符合条件的如实填报附件2,并于12月4日前发送至邮箱gaodengshuxue502@163.com。
联系人:
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政体处
赵奕嘉15776556959
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院
刘 宇13945024821
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
2022年11月22日
附件1
参与摸底机构符合条件
一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。新型研发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(社会服务机构)、事业单位和企业。申报单位须以独立法人名义进行申报,注册地、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应设在黑龙江省,注册后运营一年以上。事业类新型研发机构,财政供养人员占总人数不超过30%,财政拨款占总收入不超过30%。由单一主体投资建设的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,需对产业上下游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,技术性收入中来自于出资方的比例不得高于80%。
二、具有明确的业务发展方向。以科技创新活动为主营业务,符合国家和我省经济发展需求,围绕生物经济、新一代信息技术、新材料、新能源、先进装备制造、航空航天、现代农业与绿色食品等重点领域,具有清晰的战略规划和目标任务。其主要功能包括开展基础研究、应用基础研究,产业关键技术研发、科技成果转化,科技创业孵化及其他研发服务。不包括主要从事生产制造、教学培训、检测检验、园区管理等活动的机构或单位。
三、具备灵活开放的内控机制。拥有明确的人事、薪酬、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。应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、市场化的决策机制、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、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、开放型的引人用人机制等。
四、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稳定的收入来源。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,技术开发、技术转让、技术许可、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收入,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。上年度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60%以上。
五、具备稳定的研发投入和研发人员。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5%,其中企业类的不低于15%;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,占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%,其中,硕士或中高级职称以上研发人员应占研发人员总数的30%以上。
六、具备必须的研发基础条件。具有进行研究、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固定场地和仪器、设备等基础设施,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,拥有必要的测试、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,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。
七、近3年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。
附件2
来源: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
编辑:王建伟
审核:吕宛庭
商务合作:4006182787